释义 |
法律主观: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担保人出问题而无法追究担保事项,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负责支付超过担保人原担保额的部分的担保。,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方法,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反担保则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反担保的使用率很低、很少,使得部分担保人在代偿债务后,因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而无法追偿,遭受损失无法弥补,所以担保人在对债务人进行担保时,正确地使用反担保,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不担风险,不受损失。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谈一下“担保”与“反担保”,以利于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更好地正确运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担保人主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公民、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反担保人的清偿责任是连带。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