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务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罢免、撤职、免职、辞退 不是行政处分而是行政管理中的一种人员调整形式。可能是正常的、无需犯有错误或过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