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茶叶法律法规(贵州省对古树的法律法规) |
释义 | 1.贵州省对古树的法律法规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市 长 袁 周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区、县(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拍照、登记、编号、建档;对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等工作。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八条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名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保护管理与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一)生长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机关、团体、企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