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湖北省公积金贷款新政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2022年湖北省公积金贷款新政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住房 法律分析 2022年湖北省公积金贷款新政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拓展延伸 湖北省公积金提取新规定:如何提取?哪些情况不可取? 自2023年2月1日起,湖北省实行公积金提取新规定,旨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新规定,如何提取公积金以及哪些情况不可取,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一、如何提取公积金? 1. 网上申请。登录湖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进入“住房公积金提取”页面,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等待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2. 手机APP办理。下载湖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APP,进入“住房公积金提取”页面,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等待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3.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持银行卡的职工,可前往湖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合作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需到中心现场办理提取手续,实现“一卡通”办理。 二、哪些情况不可取? 1. 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或非本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公证书。 2. 提取额超过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确保账户内余额大于等于提取额,否则无法办理。 3. 已有贷款记录。若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则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4. 违规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之,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需仔细阅读新规定,确保操作合规,避免因违规操作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2022年湖北省公积金贷款新政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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