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由谁承担 |
释义 | 试用买卖与传统意义上的买卖相比,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要约,买受人无需当即承诺,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承诺购买的,则买卖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标的物已交付风险是否转移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但民法典中规定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是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定。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标的物转由买受人直接控制支配。在试用期内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一、风险转移原则是什么? 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含义 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移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3、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4、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所以风险就不会发生移转。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如保险单、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的,只要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也发生移转。 二、试用买卖合同的特点 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与其他买卖合同相比,具有自身明显的特殊性。主要有三点:第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义务。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则负有容许买受人试验买卖标的物的义务。第二,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满意,表示购买的,则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第三,试用买卖合同与试用买卖预约合同也有较大区别同。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买受人试用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经买受人试验认可标物后买卖合同生效。而试用买卖预约合同则为预约合同,买受人试用时买卖合同并不成立,买受人经试用认可标的物后,只是产生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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