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留置看护支队改革的具体办法 |
释义 | 市公安局监察留置看护支队负责监护留置对象的安全,执行审查调查组和案管中心的指令,与案管中心共同管理、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看护人员。非看护任务期间,接受工作调度、学习培训和训练活动安排。 法律分析 市公安局监察留置看护支队,主要负责有关监察留置场所留置对象的安全看护。看护任务期间,以市纪委市监委领导为主,工作上执行审查调查组和案管中心的指令,并与案管中心共同履行对看护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等职责;非看护任务期间,接受看护支队的有关工作调度、学习培训和训练活动安排。 拓展延伸 留置看护支队改革的关键举措 留置看护支队改革的关键举措旨在提升留置看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首先,我们将加强对留置看护人员的培训和选拔,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次,我们将建立更加科学和规范的留置看护制度,包括留置期限、留置条件和留置设施的规范。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留置看护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留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将推动信息化技术在留置看护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最后,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留置看护工作的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通过这些关键举措,我们相信留置看护支队改革能够取得显著成效,为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的维护作出积极贡献。 结语 留置看护支队是市公安局监察留置场所的安全看护单位,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看护期间,他们遵循市纪委市监委的领导,执行审查调查组和案管中心的指令,同时与案管中心共同管理、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看护人员。在非看护任务期间,他们也接受看护支队的工作调度、学习培训和训练活动安排。留置看护支队改革的关键举措旨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包括加强人员培训和选拔、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加强监督评估、推动信息化技术应用和加强部门协作。通过这些举措,我们相信留置看护支队改革能够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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