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登记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应按以下步骤颁发离婚证: 1、向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和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签名;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无效。某婚姻登记处。结婚证注销后退还当事人。将离婚证分别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并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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