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签署后可以对实质内容变更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合同签署后可以对实质内容变更吗 1、约定变更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2、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4、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7、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未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方随意更改签订了的合同内容,未经另一方追认,更改条款无效; 三、法定变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运输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同变更的成立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合同变更是针对已经存在的合同,无合同关系就无从变更。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视为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变更的可能;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变更可能涉及合同标的变更、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期限、地点、计价方式等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领域的设计变更即为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方式有要求,则应遵守这种要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中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据此,**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可以为: (1)关于工程施工内容及范围的约定; (2)关于施工质量的约定; (3)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 (4)关于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的约定; (5)关于工程索赔的约定; (6)关于履行期间的约定(包开工时间、完工时间、施工进度、竣工时间、交付竣工资料的时间、保修期等); (7)关于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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