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地(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4、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