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检察院法院关系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它们都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都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它们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其组织和活动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汇报工作,受其监督。这些是它们的共同点。但它们也有如下区别: 第一,职权不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 第二,组织和活动的制度不同。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合议制和独任制。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实行个人负责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都由专人承办,案件承办人员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案件提出起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然后经有关业务部门集体讨论后报检察长决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政府则实行首长负责制,即最高决策权和责任赋予行政首长一一人。政府在讨论问题时,行政首长拥有最后决定权,行政首长对决定单独负责,其他成员对行政首长负责。 第三,执法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即只有在出现了违法犯罪活动案件时才能对既成违法犯罪事实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和制裁。而政府的行政立法和执法活动则大量地表现为主动的积极行为。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机关,除了要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外,彼此之间也通过行使职权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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