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