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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装饰装修价值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对于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征收部门需要支付补偿费,具体方式根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而定。如果征收部门延长了过渡期限,需要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法律分析
    补偿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第二十九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结语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应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对于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费。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按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如征收部门延长过渡期限,应按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周转用房的,则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v(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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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