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为中国第一家事业法人的企业年金专业管理机构。年金中心秉承稳健、诚信理念,按照合同法、信托法规范运作,管理严格,专业化程度不断加强,资产管理安全稳健,资产质量良好、收益稳定,深受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好评和支持,为完善我市多层次养老体系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