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借条只有转款记录,官司能赢吗 |
释义 | 如果出借人只有借条的话,向法院主张借款人还钱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要看出借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并且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这就要区分借款金额的大小,在较大金额的借贷中,出借人仅凭借条在手,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除非借款人自己承人否则法院是无法支持当事人的诉求的。 一、有借条败诉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哪些情况? 1、年利率约定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2、借条的主体应当是有行为能力的。 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3、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5、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 6、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7、感情债所签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8、擅自涂改借条内容或者借款合同 有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因为种种原因,会修改已经签订或者打印好的借条,有时候会在双方合意下修改,也有会私下涂改,通常这样的情况下建议另行起草一份借条。 目前如果存在着借款关系的话,必然是需要履行一些自身的还款的义务的,如果说根本就没有使用,借款是为他人借款,但是在借条上签字了,这个时候就需要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是借款人。 二、借条怎么写是合法有效的? 1、标题要表明条剧的性质,标题与正文不留空行表明借款目的。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赌债、分手费等)抗辩。出借方式。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出借人。姓名全名,且应与身份证记载一致,姓名可重名,但身份证号唯一。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应同时写明,避免串改。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的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_36(月利率2_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的方式表述。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期限明确,借期也应大写。管辖法院。建议约定为出借人户籍所在或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2、借款人的姓名应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同时捺印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 三、有借款合同但是没有打款 写了借条,只是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但借贷关系并未真正生效。借贷关系,除了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款项交付凭证才能真正证明借贷关系的生效。出具了借条,但对方未实际交付资金,借贷关系并未实际生效,对方手里的借条实际上是一张“白条”,是“空头支票”。既然对方未将资金交付,那要求对方出示资金交付凭证,对方拿不出交付凭证,就不能证明款项已经实际转移到手中,这样,法院不会支持对方的主张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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