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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人有哪些责任
释义
    保管人的责任包括:其一,出具保管凭证义务;其二,妥善保管义务;其三,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其四,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其五,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其六,保管人赔偿责任;其七,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一、实践合同的类型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该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否则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
    二、关于保管物损坏保管人要不要赔偿
    保管物毁损如果是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需要进行赔偿,否则就不需要赔偿。法律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寄存物发生毁损怎么办
    寄存物发生毁损的处理有:1、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并未向保管人声明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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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