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水坝系农田灌溉工程和三等三级饮水工程,实际上系自然水系,并非向大众对外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和经营性娱乐场所,不可能进行封闭管理,不存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保障义务的要求,进入该场所的所有人员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二、水坝为防止溺水等危险事故的发生,在库区主要路段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入库野炊、钓鱼、游泳等行为。故水坝对当事人的溺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