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了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式,包括全面履行法律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书面申请删除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等。根据规定,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如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达成和解、申请删除并经审查同意、无可供执行财产、中止执行、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等情形。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法院应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分析 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解除的方式有: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全面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且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的等。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拓展延伸 如何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提交所需材料? 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首先,您需要填写一份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表格,详细说明您的个人信息、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及解除的理由。同时,您还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执行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此外,如果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履行了部分义务的证明或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的证明,也应一并提供。请注意,每个地区可能对所需材料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法院或相关部门获取准确的要求和指导。最后,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所需材料一并提交给相关法院或执行机关,等待审理和处理。 结语 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解除的方式包括全面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和解协议全面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并经法院审查等。对于满足特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遵循一定程序,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表、个人信息、执行案件情况、解除理由等,并提供身份证明、执行案件证据等。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请咨询当地法院或相关部门获取准确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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