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而言,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特别规定。这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所作的具体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部门规章中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在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部门规章中所作的特别规定。 一、加入公司股份需要了解什么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的有关规定。 (二)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 (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概念及相关程序。 (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聘请律师法律意见、股东大会特别职权、累积投票制度、董事的特别义务、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关联董事表决权的限制、董事会特别职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经理工作细致则、监事的特别义务和监事会特别职权的特别规定。 二、上市公司的特点 上市公司的特点: (1)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2) 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