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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强制卖房程序
释义
    法院卖房子流程是怎样的
    一、首次拍卖(拍卖不动产,会在拍卖的十五日前进行布告)。
    1、法院强制卖房程序需要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必定的确保金。请求履行人参与房子竞买的,能够不预交该确保金。确保金的数额会由人民法院来断定,但不能够低于评价价抑或是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的五日之前告诉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日要参与。
    3、拍卖时无人竞买抑或是竞买人的高价格应低于保存价,参与的请求履行人抑或是其他履行债权人若请求抑或赞同以该次的拍卖所定的保存价接受拍卖产业的,应当将该产业交出抵债。
    二、第2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抑或是竞买人的高应价低于保存价的,应当于六十日内再次进行拍卖。
    三、第三次拍卖。关于第2次拍卖仍未成功的不动产抑或其他产业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的拍卖。
    四、变卖。第三次拍卖未成功且请求履行人抑或是其他履行债权人回绝接受或是依法不能够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完结日起的七日内宣布变卖的布告。自布告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人情愿以第三次拍卖的保存价购买该产业的,且请求履行人、其他履行债权人仍不标明接受该产业来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停用的办法,将该产业退还给被履行人,但对该产业能够采纳其他办法的除外。
    五、权改变。不动产拍卖成交或是抵债今后,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是抵债裁决送达购买者抑或接受人时起改变。一般需法院出具裁决书,到房子所在地的销售去处理产权的过户。
    我们说到的保存价,是出卖人在托付拍卖时提出的拍卖高价格达不到该价格应当中止拍卖的价格,它是出卖人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确保手法。拍卖保存价是指拍卖时的拍卖成交价应到达的低价格。司法拍卖应当断定其保存价。拍卖保存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价价来断定;未作评价的,应当参照市价来断定,并咨询有关当事人的定见。人民法院断定的保存价,榜首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价价或是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呈现拍卖未成功的状况,再行拍卖时,能够酌情的下降保存价,但每次下降的数额不行超越前次保存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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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7: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