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诉讼禁令适用研究 |
释义 | 近年来,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和暗战愈演愈烈,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也随之大幅增加。 在新民诉法颁布之前,根据《专利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诉前禁令(诉前停止侵权)已广泛应用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案件,但对发生在互联网企业之间比较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能否适用诉讼禁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民诉法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既可以适用于诉讼前也可以适用于诉讼中,这就使得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引入诉讼禁令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具有蔓延速度快、传播范围广、造成损失无法挽回等特点,而诉讼禁令可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诉讼禁令已逐渐成为很多互联网企业维权所运用的“终极武器”。 本文以新民诉法颁布后,自2013年10月至2018年7月之间获得诉讼禁令保护的35起[i]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例为样本(包括案件双方均为互联网企业以及案件一方为互联网企业)进行分析,总结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中诉讼禁令适用的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的建议。 一、样本分析1、年代分布:2015年和2017年成功案例多 2013年10月至2018年7月之间获得诉讼禁令保护的35起成功案例,年代分布如下图所示: 由上图可以看出,2015年有12起案件成功申请禁令保护,其中5起与音乐有关;2017年有9起案件成功申请禁令保护,其中有4起与手机厂商有关。另外,2013年的2起获得支持的申请均是在北京海淀法院提出。在禁令类型方面,35起案件中,诉前禁令为20起,诉中禁令为15起。其中2015年有8起为诉前禁令,2017年有6起为诉前禁令。 从样本数据上来看,在互联网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基于互联网行业的特点,诉前禁令被支持的概率普遍要高于诉中禁令。 2、受理法院分布:成功案例多集中在北上广浙法院 2013年10月至2018年7月之间获得诉讼禁令保护的35起成功案例,受理法院分布如下图所示: 由上图可以看出,在35起案件中,北京法院、上海法院各受理8起,广东法院、浙江法院各受理5起,四个地区法院受理的数量已达到26起,其他案件分布在武汉、青岛、南京、成都、重庆、湖南岳阳。上述案件中,在中级法院层级上,北京一中院、上海知产法院、杭州中院、青岛中院各受理2起,广州知产法院、南京中院、成都中院、重庆一中院各受理1起;在基层法院层级上,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受理6起,北京海淀法院受理5起,广州天河法院和浙江余杭法院各受理2起,北京朝阳法院、广州南沙法院、深圳南山法院、杭州滨江法院、湖南岳阳楼区法院各受理1起。 从样本数据上来看,虽然成功案例多集中在北、上、广、浙等地区法院,但由于在上述法院申请禁令的基数也比较大,因此上述数据可能并不能说明在这些热点地区法院申请禁令保护的成功率更高,相反,如果选择在一些非热点地区法院提出申请,受理法院有可能基于创新与突破的考虑,被支持的几率反而可能更大。这也充分解释了当前一些互联网公司通过寻找管辖连接点,进而在可能对己方有利的非热点地区法院提出禁令申请并获得支持的原因。 3、涉及主体:BAT和网易出镜率高 2013年10月至2018年7月之间获得诉讼禁令保护的35起成功案例,涉及的互联网公司如下图所示: 由上图可以看出,在35起案件中,涉及BAT和网易的共计24起(包括上述公司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案件,其中阿里相关公司的统计不包括优酷和UC),其他互联网公司还包括360、优酷、UC、斗鱼、盛大、掌阅、人人车、瓜子网、咪咕视讯等,以及手机厂商华为、OPPO、VIVO等公司。 从样本数据上来看,互联网公司之间相互申请禁令的情况要多于其他行业,如百度与360、腾讯音乐与网易音乐、酷狗音乐与阿里音乐,这些案件中在申请人提起禁令后,被申请人选择在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申请禁令,以此作为反制手段。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与手机厂商因争夺流量入口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进而申请禁令的案件,有增加的趋势。 4、涉及客体:软件、手机APP、游戏成功率高 2013年10月至2018年7月之间获得诉讼禁令保护的35起成功案例,涉及的客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35起案件中,涉及软件及APP的有11起,包括搜索引擎、浏览器、手机卫士、应用宝、手机管家、PP助手、电视猫、沃视频APP、抓饭直播等,涉及游戏的有6起,包括全民魔兽、传奇、DOTA2、王者荣耀等。 从样本数据上来看,案件涉及软件、手机APP、游戏的禁令申请成功率较高,这种趋势短期内应该会保持,但关于涉及音乐的案件,由于具有阶段爆发性,可能并不具有代表性。另外,在通常情况下,如对影视、小说、图片等申请禁令保护,获得成功的几率相对要小一些。 5、涉及案由:不正当竞争案件占比高 2013年10月至2018年7月之间获得诉讼禁令保护的35起成功案例,涉及的案由情况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35起案件中,单独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的共17起,比例接近50%,这与当前互联网公司之间不正当竞争案件高发的趋势是一致的,单独案由为著作权的共10起,大多是关于音乐方面的,其中有1起是因员工离职引发的软件著作权纠纷而做出的禁令,除单独提起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之诉外,申请人通常在申请中还会复合其他案由,如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 从样本数据上来看,案件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屏蔽拦截、商业诋毁、虚假宣传、恶意风险提示、流量劫持、恶意不兼容、强制跳转等,涵盖了不正当竞争案由下的大部分二级案由,但不包括商业秘密。值得一提的是,在制药行业,上海一中院曾在2013年就某商业秘密案件作出全国首例诉讼禁令[ii]。 另外,在上述案件中,关于申请禁令担保的形式,早期以现金担保为主,金额从20万至1000万不等,后期以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主,目前法院大多倾向于要求申请人提交较高金额的担保,而且部分法院将是否提供担保作为保全必要性的考虑因素。 二、存在问题1、关于禁令的裁判文书公开不充分 笔者在样本收集阶段发现,通过公开途径很难找到针对互联网行业作出的禁令有关的裁判文书(包括支持、驳回或复议裁定等),样本中35个成功案例,部分案例是通过关键词检索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中存在有关诉讼禁令的表述),部分案例取自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法官撰写的案例分析文章、法院官网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等。由此可见,法院对于禁令有关的裁判文书公开并不充分。另外,根据现有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各地法院关于诉前禁令的案号(包括复议裁定等)也并不统一,如存在“禁字”、“民禁字”、“行保”等,这就使得裁判文书的检索更加困难。 2、关于是否支持禁令的裁判标准不统一 通过分析样本中的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各地法院关于保全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如有的法院将“申请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替代“胜诉可能性”的判断;有的法院将“侵权可能性”纳入“不可弥补的损害”进行判断,并将其作为重点考量因素,但忽略了对竞争优势、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判断;有的法院并不将“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作为考量因素,而对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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