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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对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可问题
释义
    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民法典规定只有办理收养登记才成立。成立事实收养关系需满足双方符合法律条件、公开承认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并得到公认、生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等条件。事实收养一般不继承,但特殊情况下可分给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可通过遗嘱继承。其他情况下,当事人原则上无权继承。
    法律分析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而民法典对事实收养没有作出规定,只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才成立。
    成立事实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我国在一定期间内是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但是《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即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事实扶养关系一般不继承。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可通过遗嘱继承,如在此范围外,当事人原则上是无权继承的。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拓展延伸
    民法典对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与现实需求的平衡
    民法典对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与现实需求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事实收养关系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收养程序,但实际上存在着亲子关系的情况。民法典在对此进行规定时,需要兼顾法律的严谨性和社会的实际需求。一方面,法律规定应确保事实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以避免滥用和不当利用。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到现实情况下的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为那些事实上已建立起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保障。因此,平衡法律规定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原则、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以确保公正、合理和可持续的发展。
    结语
    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与现实需求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民法典规定了收养关系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事实收养关系也存在实际亲子关系。法律应确保事实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避免滥用和不当利用。同时,也应考虑到现实情况下的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为已建立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保障。平衡法律规定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原则、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以确保公正、合理和可持续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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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7: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