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收养是否被民法典所认可? |
释义 | 我国承认事实收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且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公开以养父母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即可。满足条件的事实收养关系将获得国家承认和法律保护。准收养与事实收养有联系,可能相互转化。民法典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包括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养育能力、无不利记录等。要确认事实收养关系,需符合民法典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并进行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我国是否承认事实收养的问题 事实收养是指在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公开以养父母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要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收养当事人双方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需公开承认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得到群众及有关组织公认。 3. 双方需有扶养的事实。 4. 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 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根据中国相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将承认其收养效力,并给予法律保护。 二、准收养与事实收养有什么联系 (一)原来是准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已经转化为事实收养关系。 (二)原来是事实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已经转化为准收养关系。 (三)原来是准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仍然是准收养关系。 三、民法典承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确认事实收养关系应当符合《民法典》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公开以养父母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即使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事实收养关系也应得到承认和法律保护。准收养与事实收养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性,纠纷发生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确认事实收养关系需符合《民法典》和相关规定,并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需同时具备一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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