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商品房拆迁补偿明细 |
释义 | 一、厦门商品房拆迁补偿明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9年厦门市铁路项目人民政府规定 1、非住宅搬迁补助费 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工厂、仓库等,按7元/m2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房屋产权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按20元/m2; 2、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 3、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户、空调移机补助费150/台。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 5、装修补偿 经认定为合法批建的非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5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 二、估价机构作假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罚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遇到商品房拆迁问题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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