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1、当事人订立的口头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协议约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4、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