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号:(2010)船民一初字第207号,判决日期:2010年05月31日,审理法官:李树智,原告:李X斌 李X顺,被告:屠X山。争议焦点: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后,国家实施惠农政策,此时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的,可否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数额。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将李X斌、李X顺与屠X山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变更为每年每亩400元;屠X山给付李X斌、李X顺增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127 328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