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条件 |
释义 |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哪些条件?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登记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3、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收入和支出符合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该内容由 朱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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