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不需要进行验资。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对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放松限制;由公司的股东自己约定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时间等,并且记在公司章程里,还要承担缴纳出资不全的责任,注册公司不占据使用资金,不用验资费用。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如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实缴、注册资金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那就按照其规定。股东要按时满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采用货币出资的,要把货币出资满额存到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里面;不是用货币财产出资的,则要转移财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