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章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章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章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规范准入审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