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迟付租金,可以收回租赁物吗 |
释义 | 迟付租金,可以收回租赁物吗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金拖欠纠纷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要支付违约金的,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索取违约金。 3、解除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承租人经常性拖欠租金,必然让双方失去信任,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这时双方理清责任后,可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由一方到法院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房地产租赁的特征 1、房地产租赁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租赁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准,不需实际交付房地产,此为"诺成";承租人取得房地产的使用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此为"有偿",这一点使房地产租赁与房地产借用(或称使用借贷)相区别;出租人负有按约定将房地产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承租人负有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此为"双务",这一点使之与房地产赠与相区别;房地产租赁一般应采取书面租赁合同形式,并且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为"要式"。 2、房地产租赁中的出租人必须是对特定的房地产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即必须享有进行出租的处分权能。承租人取得的只能是房地产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一特征使之与房地产买卖相区别。 3、房地产租赁的标的是特定的房地产,包括地产和房产。在我国,目前地产租赁只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这一种形式,房产租赁形式则相对较多。 4、房地产租赁具有期限性。期限的长短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就受到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制约,私房租赁期限则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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