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出期后收益归谁 |
释义 |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一、保证抵押和质押留置定金有什么区别? 都属于合同担保的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金。 二、质押权的含义 质押权也叫做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什么是动产质权纠纷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具有的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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