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需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原则。标的瑕疵纠纷包括权利和质量问题,购房者可要求担保或退房。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纠纷可行使催告和解除合同权,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购房者合法利益是重要的。 法律分析 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 (一)标的瑕疵纠纷及其处理 标的瑕疵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常见的有标的权利瑕疵问题和质量瑕疵问题。 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要求退房。已付清房款但没有交付的,购买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交付的,购买方在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纠纷及其处理 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有多方面因素,有的因建房资金不到位,有的因预售方将已预售房屋转卖等。 对于此类纠纷,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了购房方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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