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商品名称到底可不可以写"办公用品","食品"等?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 票的商品名称不可以写笼统的"办公用品","食品"等,必须按照实际货物内容填写。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指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2017年07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时指出: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可以凭发票和“购物清单”或者“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毋庸置疑的是,这里说的“购物清单”或者“小票”是属于企业自制的,并非从税控系统里开具的清单。查阅所有有关发票开具的规定,基本可以确定,要求销货清单必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的规定只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普通发票的开具没有要求。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注:新规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的解答,我们可以确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货清单无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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