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认自己犯罪供述是否可作为证据? |
释义 | 第一次的口供若有不清楚或错误之处,可在后续录口供时做出不同的供述;但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是不允许的,对犯罪认定和量刑不利;录取口供须如实陈述事实,否则会涉嫌作违证的法律后果;若存在诱供、逼供或外力影响,可申请重新录口供;真实口供不可翻,干扰办案会有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不可以。 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 但你说的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 录取口供是侦察与调查的一个过程和程序,按受询问人(被调查人或当事人)须按事实的本质与实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反映客观的事实的真实质,否则会涉嫌作违证的法律后果。 如果在询问过程中有诱供、逼供行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响,所供的不是事实或存在严重瑕,会防碍或影响到案件办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效果,则可以申请重新录口供。 如果所录口供是事实则不可翻,干扰与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的,会有法律后果。 拓展延伸 犯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争议 犯罪供述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然而,其也存在一些争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供述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被胁迫或虚构的。其次,供述必须是真实的,不能存在重大瑕疵或矛盾。此外,供述必须是在合法程序下取得的,不能违反被告人的权利。然而,由于心理压力、警察讯问手段等因素,犯罪供述的真实性常常受到质疑。因此,法院在审查供述时会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如物证、证人证言等,以确保公正审判。在实践中,律师常常会针对犯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综上所述,犯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争议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结语 犯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法律效力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供述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并且在合法程序下取得。律师在辩护中常常会关注这些方面,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法院在审查供述时会综合考虑其他证据,以确保公正审判。因此,对于口供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的质疑是合理的。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对供述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以确保案件的正当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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