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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条代写法律效力
释义
    事后补写的借条是否有效,要看如何写。借条有两种,一种是交付凭证,一种是结算凭证。那么事后补写的借条,则是结算凭证。此类借条应当写清何人何时借款多少数额等内容,这样的借条则为有效,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要跟实际借款经过有冲突。
    一、写个人借条没有身份证号码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条没有写对方身份证号码,但能证明对方就是借款人的,并且有借贷事实关系的,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借条是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三)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四)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五)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六)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七)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
    (八)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二、欠条应该怎么写个人借款协议范文
    借条、欠条,两者都是一种协议、合同、手续、凭证,也都是证据。(一)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而欠条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只是包括的范围不同,欠条的范围更大一些。(二)借条和欠条除了都可反映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外,两者在表现形式、内涵大小、形成原因上也是有所不同的。(三)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写个人借款协议应注意:借条要写明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时长,借款用途、借款利息、借款逾期的违约责任、要是有担保人的还要写明担保的期限和责任。借款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但是人的名字及相关情况。(二)借款用途。(三)借款金额。(四)借款利息。(五)借款期限。(六)权利义务。(七)保证条款(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三、如何让对方主动打借条
    如果存在真实的借贷借款关系的话,那么和对方合理的协商是可以让对方主动打借条,法律对借条的严格规范如下:
    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2、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3、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4、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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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9: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