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有没有权利扣押手机 |
释义 | 根据情况,与案件有关的,可以扣留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示执法证明后,可以检查居民身份证: (1)有犯罪嫌疑人需要查明身份; (2)依法实施现场控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 (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保障的紧急情况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 (4)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地方,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 (5)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拒绝人民警察检查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强制措施的除外。 警察滥用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违背法定宗旨。违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其有两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或虽无恶意,但因疏忽、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结果; 2、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 3、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公共义务或拖延履行公共义务。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这种自由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这便属于行政滥用职权; 4、不正当的程序。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只有在程序领域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才会发生不正当的程序; 5、比例失衡。中国行政法上有个平衡原则,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过程中各种利益、价值的权量与平衡。比例失衡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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