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票复核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审核票面金额、核实实际经济业务事项、货款落实及增值税开具复核等。发票上的复核人是再次检查发票的人。复核人不是必填项可以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 法律客观: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