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法医鉴定的步骤 |
释义 | 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案件,委托单位应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被鉴定人需配合。对行动能力受限的被鉴定人,可到其所处地点进行检查。如法医鉴定结论不足,可委托原法医进行补充鉴定;如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分析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拓展延伸 法医鉴定的适用范围与程序 法医鉴定是指通过法医学原理和方法对涉及司法案件的尸体、伤害、病理、毒物等进行科学鉴定的过程。其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刑事案件中的尸体鉴定、伤情鉴定、死因鉴定,民事案件中的人身损害鉴定等。申请法医鉴定的步骤一般包括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选择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等。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并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法医鉴定的适用范围与程序的了解有助于当事人理解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 法医鉴定是司法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委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接受个人名义的委托。在委托法医鉴定前,办案单位应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并由法医进行审查。法医应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并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材料。对于行动能力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前往其所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当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对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申请重新鉴定。了解法医鉴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有助于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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