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诉的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反诉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提起反诉的条件 1、提起反诉的条件如下: (1)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2)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3)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4)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本条是关于当时人对自己和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被告反诉的权利。根据该条所处的章节地位,适用系统解释方法,体现出反诉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即反诉具备一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性,因此,反诉的的功能之一在于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即要构成反诉,其目的必须具有对抗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反映出,反诉的主体是本诉被告,但仅就该条来讲,只能说明本诉被告是一个合格反诉的主体之一,并没有否认其他主体作为反诉主体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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