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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快递放楼下被别人拿了谁负责
释义
    

法律主观:
    


    快递被别人拿走,一般只会发生在代收点代收的情况下。如果快递员没征得签收人同意,就将包裹交由别人代收,由快递公司负责;如果代收点无偿代收,则与收件人之间属于无偿委托关系。从代收点层面来说,这主要看代收点是否为有偿服务。如果代收点无偿代收,则与收件人之间属于无偿委托关系。因代收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针对代收点,从快递公司的层面来说,如果快递员没征得签收人同意,就将包裹交由别人代收,应视其未尽到送件义务,因此导致的包裹丢失、物品损坏等问题,由快递公司负责。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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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5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