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设立居住权,但不得损害抵押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