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婚老人去世,谁来负责照顾配偶? |
释义 | 亲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赡养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实际抚养教育关系下才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对再婚继父母的赡养责任取决于继父母是否对其成家立业有奉献。若有奉献,则继子女有赡养义务;若无奉献,继子女只享有尊老权,无赡养和送终权。 法律分析 1. 赡养指的是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且作为赡养人,子女应承担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特别关注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此情况下,亲生子女也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才能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不会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不是继父母的赡养人,没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 3. 再婚老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情况是,在继子女成家立业之前,继父母对继子女的学业和成家立业付出了奉献。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义务赡养并照顾老年人,特别是养老送终。第二种情况是,在继子女成家立业之后,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做出任何贡献,只是生活中的帮手。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尊老权,但没有赡养和送终权。 结语 赡养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特别关注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才能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不是继父母的赡养人,没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在继子女成家立业之前,继父母对继子女的学业和成家立业付出了奉献,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义务赡养并照顾老年人,特别是养老送终。在继子女成家立业之后,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做出任何贡献,只是生活中的帮手,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尊老权,但没有赡养和送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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