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全日制工资交个税标准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报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员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其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所得报酬为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和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一样的,起征点是5000元。 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1、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 2、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 3、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一、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如何确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1、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因终止用工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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