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书遗嘱公证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自书遗嘱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是: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违反法律规定、遗嘱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下的自书遗嘱无效; 3、其他规定。 一、自书遗嘱没有注明日期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一份自书遗嘱符合其他要件,但没有注明日期,该份遗嘱是否有效,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断。 法律规定自书遗嘱需注明'年、月、日'的实际目的在于,当存在多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时,通过落款日期来判断和确认立遗嘱人的最后意愿,也可以判断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当时是否具备相应能力。 若该遗嘱人存在多份遗嘱,则未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属无效,以其他有效遗嘱中订立时间最后的一份来确定遗产及其他事务的处理。 若该遗嘱人仅留有该份未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没有其他遗嘱,则该份遗嘱虽然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在无相反证据证明遗嘱人当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仍应认定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立遗嘱必须满足的5个条件是什么 立遗嘱必须满足这5个条件如下: 1、立遗嘱人必须要有立逮嘱能力且遇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必须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的权利;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如下: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自书遗嘱没有写时间有效吗 自书遗嘱没有时间,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遗嘱的书写时间是有效的,否则没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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