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享有以下权益: 一是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是预征知情权; 三是调查结果确认权; 四是申请预征听证会的权益; 五是参与报批的权益; 六是批复结果知情权; 七是土地补偿知情权; 八是调查结果核准权; 九是补偿方案听证权; 十是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十一是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十二是对补偿标准争议解决的权利; 十三是拒绝履行政令权; 十四是恢复耕种权; 十五是违法举报权; 十六是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权。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第14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