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是否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
释义 |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中,符合以下情况就可以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首先,合同为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 其次,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 最后,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者未适当履行义务。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如下: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已到履行时间时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先使用房屋,后交付租金,若出租人不交付房屋,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 2、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不履行债务的权利。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的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时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部分不履行相应债务的权利。这种给付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部分符合约定的债务履行的对价,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抗辩中的表现。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如下: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此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先后顺序”是依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先后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此为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是在不终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可降低成本。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被履行,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已失去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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