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申请死亡保险金 1.死亡证明书(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具); 2.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3.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二、申请伤残保险金 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 2.出院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三、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四、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 1.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院诊断证明; 2.住院费结账单、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发票。 五、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证明; 2.门诊诊疗收据、处方和病历; 3.住院费收据,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 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5.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六、申请住院补贴保险金 1.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还应提供公司认为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其它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