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