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徽法第十三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一、国徽法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下列四种情况: 1、是商标、广告、外观专利; 2、是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3、是私人庆吊活动; 4、是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要增强国家观念,尊重和爱护国徽,正确规范使用国徽。维护国徽尊严,即要求不得以各种方式侮辱国徽,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三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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