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了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30天辞职会怎么样? |
释义 | 劳动合同的主旨是:签了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30天辞职,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况,劳动者可以直接离职;否则,应提前30天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可能无法获得离职补偿金并可能被公司索赔。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签了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30天辞职会怎么样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如果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但是需要完成工作上的交接,如果没有这么做直接走人的话当事人有可能领不了离职补偿金甚至会被公司索赔。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签了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天申请离职,但是如果单位存在违法情况的话,劳动者可以直接离职而不办理任何的手续。如果没有违法行为的话就应该提前30天办理离职手续,如果没办理直接离开的话,不仅仅拿不到离职补偿金,还有可能被索赔。 结语 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离职时是否提前30天通知,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立即离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若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用人单位无法依据该条款要求劳动者履行,但劳动者仍需完成工作交接。若未履行交接义务直接离职,可能无法获得离职补偿金,甚至可能被公司索赔。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与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应提前30天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可能面临损失和索赔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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