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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绝交付工程的处理方法
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包括发包人按时支付工程价款和承包人按时完成工程建设。若承包人未按时交付工程,将承担违约责任。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有权优先受偿。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的处理需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可参照约定计价方法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若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另行订立的合同内容不一致,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工程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另外,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法律直接赋予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也不能直接采取扣押、留置等方式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后如何处理,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如何审计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要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分析。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拓展延伸
    解决工程交付问题的有效策略
    解决工程交付问题的有效策略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建立明确的合同条款和交付时间表,确保双方对工程交付的要求和时间有清晰的共识。其次,加强项目管理,包括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监控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第三,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与相关方保持密切合作和沟通,及时共享信息和解决分歧。此外,合理分配资源、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也是重要的策略。最后,如果出现拒绝交付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包括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综上所述,通过合同管理、项目管理、沟通协作、风险管理和法律手段等综合策略,可以有效解决工程交付问题。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完成工程并交付。若承包人未按时交付工程,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若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承包人有权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分析,遵循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方法进行结算。若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可参照相关计价方法或标准进行协商。若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其他合同内容不一致,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解决工程交付问题可通过明确合同条款、加强项目管理、良好沟通机制、合理资源分配和法律手段等综合策略实现。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项目工程合同无效如何办理工程款结算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合同终止如何结算
    工程合同终止的,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工程款结算诉讼时效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情况如下:
    1.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3.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则答复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关于建设工程款结算问题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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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5:54:34